宣州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
201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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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区域经济活力,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并结合宣州区实际,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  扶植对象

本政策扶植奖励的对象是: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宣州区,定期向宣城市、宣州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依法经营、诚信纳税,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区级财力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招商引资合作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扶植原则

(一)限额扶植奖励原则。扶植奖励金额不超过应扶植对象当年产生区级财力总额的50%(区级财力是指实缴区级税收扣除税收成本和体制性基数后的留成部分,除特别注明的条款外其它均不含房地产、建安项目税收)。

(二)属地企业项目适用原则。申请扶植的企业必须是在宣州区新成立注册,或由宣州区外迁入后重新注册,且税务登记在宣州区的企业。

(三)不重复计算与适用原则。符合省、市、湘江新区产业扶植政策且按其要求需宣州区配套扶植的,不重复适用。本政策内同类型扶植条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四)特别扶植原则。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给予扶植。


第二章  产业投资


第四条  商业地产

(一)新建使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下同)的商务楼宇、大型卖场(商街),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以实际使用且税收关系属地管理的商务面积计算,按20元/平方米给予开发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对超过10万平方米部分,按3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对开发投资主体自持比例达到30%不足50%的按4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开发投资主体自持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按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扶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在(一)所指项目购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地产且自持经营,以实际使用且税收关系属地管理的面积计算,按20元/平方米给予购买者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扶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文化旅游

(一)在宣州区投资建设文化产业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不含不动产购置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在其竣工投产当年,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扶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在宣州区投资建设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旅游度假区),实际投资额(不含购地费)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景区开业经营当年,分别按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产业招商


第六条  金融机构

引进金融机构全国总部、区域总部、独立纳税分支机构入驻,且入驻次年产生区级财力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七条  非金融总部机构

引进世界500强地区总部、国内500强或央企集团地区总部、区政府认定的总部机构入驻,且入驻次年产生区级财力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八条  品牌商贸流通企业

引进国家标准五星级或区政府认定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四星级酒店入驻,在开业经营后,分别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引进单店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品牌百货商场或专业市场、单店经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单店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品牌直营企业入驻的,在开业经营后,分别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5万元。

第九条  文化旅游企业

引进单个投资规模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入驻次年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十条  知名品牌、专业服务业和规模以上企业

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安徽总代理、专业服务业企业入驻,且入驻次年产生区级财力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引进统计部门认定的入驻的,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其他规模纳税企业

引荐其他企业入驻宣州区,且入驻次年产生区级财力200万元以上的(不含建安房地产项目),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章  总部入驻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总部

(一)总部建设奖:金融机构总部在宣州区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办公用房,在总部开业经营且产生主体税收后,按办公自用面积分别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扶植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3万平方米,其中:全国总部奖励标准为600元/平方米,区域总部奖励标准为500元/平方米。

(二)购房补贴:金融机构以购买办公用房形式入驻宣州区,且购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在开业经营且产生主体税收后,按办公自用面积分别给予该机构一次性补贴,扶植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3万平方米,其中:全国总部补贴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区域总部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独立纳税分支机构补贴标准为200元/平方米。

(三)租房补贴:金融机构以租赁办公用房形式入驻宣州区,且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在开业经营且产生主体税收后,按办公自用面积分别给予该机构三年的租房补贴,扶植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3万平方米,其中:全国总部补贴标准为每年360元/平方米,区域总部补贴标准为每年240元/平方米,独立纳税分支机构补贴标准为每年100元/平方米。

(四)人才贡献奖:金融机构总部和独立纳税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总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管理层以上),自金融机构入驻次年起五年内,其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薪、奖金收入类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每年按产生的区级财力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总部

(一)总部入驻奖:本政策第七条所指非金融机构总部在宣州区购建、租用办公用房,且购建或租用自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在总部开业经营并产生主体税收后,按办公自用面积分别给予该机构一次性补贴,扶植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3万平方米,其中:购建办公用房补贴标准为300元/平方米,租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二)人才贡献奖:本政策第七条所指非金融机构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总部管理层以上),自企业入驻次年起三年内,其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薪、奖金收入类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每年按产生的区级财力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四条  商贸流通连锁企业

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结算”的商贸流通连锁企业且区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其地市级以上管理和核算机构入驻宣州区,入驻次年产生区级财力5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五章  发展扶植


第十五条  新办企业扶植奖

(一)金融机构:新入驻本政策第七条所指金融机构总部、银行独立纳税分支机构,自开业经营次年起三年内,年度产生区级财力5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的,按其产生区级财力的20%给予扶植奖励,年度扶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非金融机构总部:新入驻非金融机构总部企业,自开业经营次年起三年内,年度产生区级财力200万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的,按其产生区级财力的20%给予扶植奖励,年度扶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其他企业:新入驻非本条(一)、(二)款所指的其它企业,自开业经营次年起三年内,年度产生区级财力3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的,分别按其产生区级财力的50%、40%、30%给予扶植奖励,年度扶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培育奖

(一)效益增长奖:企业产生区级财力(含建安项目)达到相应规模,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三个年度平均值的,按区级财力净增额的10%给予奖励。其中:金融机构总部和银行独立纳税分支机构年度产生区级财力1000万元以上,非金融机构总部企业和建安企业年度产生区级财力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度产生区级财力100万元以上。本条与“新办企业扶植奖”不重复享受。

(二)楼宇优质服务奖:当年商业办公实际使用面积达到90%以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宣州区的企业比例达到90%以上的商务楼宇,对其协助招商引资、经济普查、数据统计等工作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第三方物业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栋楼宇首次年度产生区级财力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给予物业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特色商街奖:使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区,当年实际营业面积达50%以上的,给予其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实际营业面积达80%以上的,给予其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行业集聚奖:对以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运营(孵化)平台命名的功能性专业写字楼,其引进的商(协)会会员单位或平台企业,首次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合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商(协)会或平台补贴100万元。其后,该协(商)会企业或平台年度新增区级财力每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其补贴30万元。

(五)区域经济贡献奖:年度产生区级财力100万元以上,由区政府根据行业分类排名评选出前3强,授予区域经济贡献奖牌并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规模成长奖

(一)年度批发总额每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零售额每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每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批发总额或零售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8万元、10万元。

(二)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分散式经营的卖场、商街,改进为统一管理、统一收银、统一纳税、汇总统计报表且建立诚信赔付机制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改进后年度销售额首次达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三)新增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八条  企业上市奖

凡获准上市(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的企业,且承诺在宣州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的,给予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分别在挂牌后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贴。

第十九条  融资服务奖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驻宣州区,年度支持区内企业发展和区重点项目建设的贷款总额到位10亿元以上、比上年净增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层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六章  品牌与创新


第二十条  质量品牌

首次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建安建筑品牌

首次获“特级建安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凡当年在宣州区内所建项目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芙蓉奖”的建安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经认定为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项目,分别给予开发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二条  文化旅游品牌

(一)首次经国家旅游星级评定机构评定并获得标志和证书的国家标准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首次被评为5A、4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三)首次被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或省级五星级旅行社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工业企业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认定为国家、省文化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两型企业创建

获国家、省部级两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平台

系企业自办或区校合作,经认定为国家级、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标准检测中心),且至少一项科研成果在区内转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或驻区高校研发科技项目获国家级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入驻宣州区且转化为生产力的,分别给予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次奖项获得者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分别给予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次奖项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

第二十六条  高新企业资质

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前期费用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完善政策体系

宣州科技产业园等特定区域和其他符合区域发展规划的新兴产业,设立专项产业扶植引导资金,另行制定专项扶植措施。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实施机构

成立区产业发展扶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全区产业发展扶植政策的组织实施、细则制定和修订解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策申请和审核

本政策按会计年度实施,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扶植对象,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宣州科技产业园或所属街道(镇)申报,再由宣州科技产业园或街道(镇)统一向区产业发展扶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组织审核,经区政府审定后给予政策兑现。拟扶植奖励金额高于扶植政策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按预先承诺、分期兑付的办法执行,分期兑付的时限最高不超过3年。享受总部入驻、企业上市、“一事一议”政策扶植的对象,须与区政府授权单位签订协议,约定5年内企业工商、税务关系不迁离宣州区,否则须全额退回所获扶植奖励资金。

第三十条  约束条件  

本政策扶植对象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当年不予扶植奖励:发生违反税法的行为;被“一票否决”或发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项目;不符合产业准入政策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时效性  

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不再执行岳发〔2014〕10号文件的规定。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重大政策性变化相应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解释权  

本政策由区产业发展扶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