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三季度学习简报汇编 ——计划财务部
发布日期:
2017-11-01

作者:

2017年三季度学习简报汇编

——计划财务部

 

一、账务处理相关知识点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现行收入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为: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详见附件1:财会[2017]22号文)

 

二、税务政策及解读

1、普票的清单一定要税控系统开出的清单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答疑:如果购买的商品大类超过8条,可以开具多张发票,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②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销售情况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清单时,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而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暂无相关规定。销售方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也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2、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政策(部分)

取消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自2017年7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详见附件2:财税〔2017〕58号)

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提供部分工程服务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并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9.060,0.00,0.00%)(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省、市、区内规范性文件

1、2017914日,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印发《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宣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评审劳务报酬从“劳务费”科目中列支,由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提现或转账支付事项实行面审,并按同城评审、异地评审分别规定了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以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时间为准。

(详见附件3:岳财函[2017]17号文)

2、2017914日,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印发《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实行“谁委托谁付款”的方式,由采购人依法依规进行支付,支付金额及项目代理委托内容事项均需通过采购文件进行公告,并经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实行网审。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以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时间为准。

(详见附件4:岳财函[2017]18号文)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财会[2017]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3、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宣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岳财函[2017]17号)

4、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岳财函[2017]18号) 






附件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2017年7月11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